一、依據
(一)照護司:護理人員法、獎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日照中心設置計畫」。
(二)社家署: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二、申請單位及資格
(一)照護司:以通過評鑑合格之一般護理之家、衛生所(室)為優先補助對象 (資源不足區域如山地、平地原住民及離島等偏遠地區,衛生所、室則為優先補助對象) 。
(二)社家署: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為醫療機構、醫療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等。
(三)於護理之家或老福機構內提供日照服務:
1.照護司:通過評鑑合格之一般護理之家。
2.社家署:評鑑甲等以上、營運滿5年且收容率達60%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為原則。
三、經費來源
(一)照護司:醫療發展基金。
(二)社家署: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預算。
四、補助經費及設置規定
(一)補助標準
1.服務提供單位:相關補助項目包括服務提供單位之開辦設施設備費、充實設施設備費、辦公設施設備費、修繕費、專業服務費、交通費、辦公室租金、照顧服務員費用等,除補助人力(照護司約補助護理人力60萬元,社家署補助社工人力44萬5,500元)外,其餘補助標準皆一致,相關補助內容及項目如附件。
(1)照護司:通過評鑑合格之一般護理之家、衛生所(室),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
(2)社家署:護理之家、衛生所(室)以外之單位,由長照計畫經費支應。
2.照顧服務費:服務對象係經由照管中心評估後轉介者,由長照計畫經費支應。
3.維持費用:依「日照中心設置計畫」規定,申請單位接受獎補助後,須持續提供照護服務至少3年,其中1年給予維持費,如申請103年度「日照中心設置計畫」,且成為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服務提供單位,照護司持續補助服務單位104年度所需費用。申請104年度者則持續補助105年度所需費用。該等單位接受「日照中心設置計畫」2年相關經費補助後,第3年起則回歸長照計畫經費支應。
4.照護司之作業期程,俟醫療發展基金通過始實施。
(二)設置規定
1.照護司:依護理人員法及「日照中心設置計畫」。
《申請單位需提供日照計畫書,包含服務內容、服務準則、日照與入住區域區隔之相關規範…等》
2.社家署:依「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55條至第59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5條。
3.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提供日照服務者,皆應有特定空間、與機構住民有所區隔,且不影響既有服務對象之權益。
4.衛生所(室)提供日照服務者,除符合日照中心設置計畫,應有特定空間、與衛生所(室)醫療保健服務有所區隔,且不影響既有服務對象之權益。
五、行政程序
有關申請「日照中心設置計畫」設立之日照中心之照顧服務費補助及核銷方式:
(一)申請103年度「日照中心設置計畫」者,因應相關行政程序期程,原則上應至104年度起始能開始收案,請縣市政府輔導該等單位,配合104年度縣市政府招標或補助作業期程,參與投標或申請補助,以納入服務提供單位,申請相關照顧服務費補助。
(二)申請104年度申請「日照中心設置計畫」者,倘於104年度中即已確定開辦並收案者,縣市政府應辦理二次招標或補助方式,將其納入長照服務單位範疇;倘於105年始可收案者,則循五(一)程序辦理。
(三)為利各縣市政府社衛政單位日照佈建與資源連結,護理之家及衛生所(室)申請「日照中心設置計畫」時,須由縣市政府社衛政部門共同先行初審後再行送照護司申請,該計畫核定後即函知縣市政府社衛政部門。
六、評鑑及管理
(一)有鑑於現行護理機構業有每3年中央評鑑、每年地方督考之機制,為利專業管理並減少行政成本,未來日照中心若屬護理機構設置,配合護理機構評鑑(督考)辦理;地方政府並應採認其成績,作為是否賡續納為服務提供單位之依據;至於其他類型日照中心之評鑑作業按現行機制由縣市日照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至現行已由護理機構設置之日照中心,於護理機構日照服務評鑑(督考)指標確立前,仍維持現行評鑑(督考)機制。
(二)目前本部刻正辦理「長照機構(居家式、社區式)評鑑指標規劃委託科技研究計畫」,依規劃將組成長照機構(居家式、社區式)評鑑制度規劃小組,衛政、社政單位皆將參與小組研究,提供日照業務辦理經驗,有關日照評鑑指標,將以該計畫所研具指標為基礎架構,依此作為機構設立日照中心及社區式日照中心評鑑指標之原則,以利品質維護及管理一致。
附件 衛生福利部日間照顧中心補助項目及內容
補助項目 | 社家署 | 照護司 |
開辦設施設備費 | 以辦理日照服務必要之設施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為限。,領取本項補助經費者,該年度不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失能型最高補助200萬元
失智型最高補助250萬元 |
以辦理日照服務必要之設施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領取本項補助經費者,該年度不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最高200萬元 |
充實設施設備費 | 失能型:每位失能(智)者最高補助3萬元,最多補助30人(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失智型:每位老人最高補助5萬元(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5年補助額度以每人5萬元與實際收托數之乘積為限。 | 每位失能(智)者最高補助3萬元,最多補助30人(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 |
修繕費 | 每位失能(智)者最高補助6.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4,500元。每單位每5年最高補助198平方公尺,超過部分不予補助;未達198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 | 每位失能(智)者最高補助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4,500元。 |
辦公設施設備費 | 1. 每單位最高補助10萬元。2. 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20萬元時,不再補助。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 1. 每單位最高補助10萬元。2. 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20萬元時,不再補助。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
交通費 | 以失能(智)者住家與日間照顧中心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20公里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200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 | 以失能(智)者住家與日間照顧中心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20公里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200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 |
辦公室租金 | 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 補助對象以立案之機構為限,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
專業服務費 | 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 | 護理或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 |
照顧服務員服務費 | 失能型最多補助4人,失智型最多補助5人。申請單位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予補助。1. 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1萬1千元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2.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每人每月補助7,000元;國中以下學歷者,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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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日照中心最多補助4人;且應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1.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1萬1千元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每人每月補助7,000元;國中以下學歷者,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 |
維持費 | 同上列相關項目內容及補助標準 | 包含設備費(辦公設施設備費)最高補助10萬元、業務費(交通費、辦公室租金)最高補助32萬元、人事費(專業服務費、照服員服務費)最高補助108萬8,000元等。 |
老人福利機構內設置日間照顧之補助項目及內容
補助項目 | 內容 |
充實設施設備費 | 每位失能(智)者最高補助2萬元,最多補助30人(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5年補助額度以每人2萬元與實際收托數之乘積為限。 |
修繕費 | 每位失能(智)者最高補助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4,500元。每單位每5年最高補助300平方公尺,超過部分不予補助;未達300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 |
交通費 | 以失能(智)者住家與日間照顧中心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20公里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200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 |
專業服務費 | 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 |
照顧服務員服務費 | 最多補助4人。申請單位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予補助。1.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1萬1千元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每人每月補助7,000元;國中以下學歷者,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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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5年度縣市政府申請設置日照中心流程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