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法整合各類長照機構失智長者長照97年已納入,並為長照服務網計畫重點

今日(103/6/9)報載長照服務各法規整合不足、照管機制開放民間評估及失智長者被拒長照門外等事,應屬誤解,本部澄清說明如下:

為有效整合國內目前長照有關機構及人員之法源、管理及規範不一,訂定現分屬不同法令長照機構之整合法令基礎,為衛生福利部推動長照服務法之主要目的之一,並將原有服務人員之轉銜機制,及機構之改制轉銜規定原則入法,以維護既有人員及機構之權益,並為長照制度有關之人民福祉奠定重要基礎。
長照服務法已明定照管中心定位,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構);且法案中已規範,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範圍長照服務之民眾,應先經照管中心或縣(市)政府評估;而評估之基準、方式、人員資格條件等事項,俟法案通過立法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非報導所謂開放民間評估,實為對法令內容不暸解之錯誤認知。

另,目前推動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自97年起,失智症長者即已納入服務。為有效運用長照資源及保障獲得符合個人需求的長照服務,透過評估機制了解失智症長者是否有長照需求,判定其失能或失智程度;為符合失智症長者之特性,其評估除採一般失能之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亦可採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凡經評估有長照服務需求者,核定補助時數,並提供包括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日間照顧等服務;而經評估非長照服務需求者,則協助連結或轉介其他社會資源。

為提升失智症社區服務普及性及多元性,擴增失智症長照服務量能,本部已規劃於63長照次區普設失智症社區服務,102年已完成120個社區日照中心之設置,103年並將完成設置23個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以滿足失智長者多元照護需求。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